金莎潑婦門塵埃落定 終審金莎須賠禮又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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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潑婦門”案件終審判決結果已經出爐,二審法院駁回了金莎的上訴。這也就意味著,金莎須按照要求,刪除侵權博文、向斯琴格日樂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

金莎潑婦門塵埃落定 終審金莎須賠禮又賠錢

歷經了近一年的波折,“潑婦門”案件終於塵埃落定,有了最終的結果。

據獲悉,“潑婦門”案件終審判決結果已經出爐,二審法院駁回了金莎的上訴,維持原判。這也就意味著,金莎須按照要求,刪除侵權博文、向斯琴格日樂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
去年2月,金莎在部落格上撰文《當女歌手變成潑婦》、《出陰招是一種藝術》,稱其遭到斯琴格日樂的辱罵,並稱對方是“潑婦”。斯琴格日樂認為這種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2008年6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宣佈斯琴格日樂勝訴,要求金莎刪除相關部落格,並在其部落格中刊登向斯琴格日樂賠禮道歉的宣告,同時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一萬元。
對於這個結果,金莎並不滿意,她以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符合客觀實際為由上訴至北京市二中院。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金莎採用貶損方式描述斯琴格日樂的言行並將其公之於眾致使斯琴格日樂社會評價降低,其行為構成對斯琴格日樂名譽權的侵害,故維持原判。 斯琴格日樂認為金莎文章中的上述內容侵犯自己名譽權,故起訴到一審法院稱,金莎部落格中的侵權言論被國內外眾多媒體和網路廣泛轉載,文中大量完全背離事實的描述和侮辱性的謾罵,給自己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嚴重損害了自己名譽權。自己作為知名藝人,名譽受到了極大影響。故起訴請求判令金莎立即停止對自己名譽權的侵害,刪除其部落格侵權文章;在金莎部落格及國家級報紙網路刊登文章,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自己1.2萬元公證費用;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並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潑婦門”案件終審判決結果已經出爐,二審法院駁回了金莎的上訴。這也就意味著,金莎須按照要求,刪除侵權博文、向斯琴格日樂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金莎在其部落格中發表的文章,稱斯琴格日樂曾公然辱罵其,對此情節其並未舉證證實,故認定其文章基本內容失實。同時,該文章中指稱斯琴格日樂為“潑婦”,並勸原告“看心理醫生”等內容,貶損了斯琴格日樂人格。該文章刊登後,被媒體廣為轉載,客觀上造成了斯琴格日樂社會評價的降低。據此,本院認定金莎實施了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且該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斯琴格日樂要求金莎停止對其名譽權侵害,刪除其部落格侵權文章,理由正當,予以支援。同時,判令金莎在原侵權範圍內向斯琴格日樂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斯琴格日樂要求金莎賠償公證費用,但並未舉證證實其受到損失,故該請求不予支援。斯琴格日樂要求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但其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過高,具體數額本院酌定。據此,判決金莎將其部落格中文章《當女歌手變成潑婦》、《出陰招是一種藝術》及二OO八年三月二日的《日記》刪除;在其部落格中刊登向斯琴格日樂賠禮道歉的宣告;給付斯琴格日樂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潑婦門”案件終審判決結果已經出爐,二審法院駁回了金莎的上訴。這也就意味著,金莎須按照要求,刪除侵權博文、向斯琴格日樂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元。

金莎及其代理人上訴稱,自己住所地不在東城區,沒有證據證明侵權行為實施或結果發生地在東城區,一審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自己在部落格中對事實的描述無虛構或誇大之處,使用的語句只是反映了當時的客觀事實,並無侮辱性;引起糾紛的過錯在斯琴格日樂方。因此,請求二審法院撤消一審判決,作出公正判決。
斯琴格日樂代理人答辯稱,案件造成的結果在東城區,東城區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準確;不認可對方的證人證言,建議法庭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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