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如何獲得公正的法律救濟 正確認識該義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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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如何獲得公正的法律救濟 正確認識該義舉

1、見義勇為是人類社會的高尚義舉,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一直受到人們的普遍讚賞,見義勇為者理應受到社會的保護

2、正確理解見義勇為的法律概念是救濟見義勇為者的前提

3、精確把握見義勇為的免責事由是救濟見義勇為者的基礎

4、準確適用見義勇為的救濟條款是救濟見義勇為者的關鍵

方法/步驟

見義勇為如何獲得公正的法律救濟 正確認識該義舉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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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是人類社會的高尚義舉,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一直受到人們的普遍讚賞,見義勇為者理應受到社會的保護。但是,現實生活中“英雄流血又流淚”的尷尬局面卻屢見不鮮。見義勇為者或受傷無錢醫治,或家庭生活困難沒人管,或因受益者不作證,不僅見義勇為行為得不到認定,見義勇為者還可能受到刑事處罰和民事賠償的困擾,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對於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們更多關注的是完善相應的機制問題,往往忽略了現行法律的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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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理解見義勇為的法律概念是救濟見義勇為者的前提 什麼是見義勇為?我國現行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對其並未作出規定。綜合各地之規定,見義勇為可定義為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利益,面對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在危急時刻挺身而出所實施的救助行為。目前,全國大多數地方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的行為人實施的兩類行為確認為見義勇為。一是同正在進行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行為,或者主動抓獲、扭送和積極協助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司法機關抓獲在逃或被通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協助公安機關或其他偵查機關偵破重大案件的行為;二是發生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時積極實施救助,保護國家、集體財產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可見,民法上的無因管理、刑法上的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與“見義勇為”有著密切關係。尋找見義勇為現行的法律救濟途徑,應以準確區分和認定見義勇為、無因管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為前提。(一)見義勇為是無因管理的特殊情形。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主動為他人進行管理或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管理人對他人事務進行管理或提供服務沒有法律規定的或合同約定的義務;二是管理人主觀上須有自願為他人利益進行管理或提供服務的意思;三是管理人在客觀上實施了管理或服務的行為。從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不難看出,無因管理包含了見義勇為行為,見義勇為行為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屬於無因管理行為。但是,見義勇為行為又不等同於無因管理行為,見義勇為只是無因管理中的一些特殊情形,二者屬交叉關係。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見義勇為的行為人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時,其行為表現主要體現出其“勇”的特徵,即情況的急迫性和相當的危險性。和一般的無因管理相比,見義勇為對國家、對社會更為有益。見義勇為是否構成無因管理,在法學界至今仍有爭議。但是,法院在處理這種案件的時候,為了對見義勇為者給予充分的司法保護,弘揚社會正氣,往往認定為無因管理行為,並給予見義勇為者以經濟補償。(二)見義勇為是正當防衛的個別情形。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四個條件, 一是隻有在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二是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三是必須是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施防衛,而不能對無關的第三者實施;四是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對方對自己的侵害)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正當防衛的立法宗旨是阻卻違法事由,是一種正當行為,其主要強調的是防衛人與侵害人之間的關係,而見義勇為則強調行為人與被救助者之間的關係。所以,當行為人是為他人利益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正當防衛,且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險性,這時的正當防衛行為就構成見義勇為。通過對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構成要件的對比,我們不難得知,除了為保護本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而進行的防衛行為之外,其他的正當防衛行為都可以認定為是一種見義勇為行為。由此可見,正當防衛的外延大於見義勇為,但並非所有的見義勇為都可認定為正當防衛,見義勇為只是正當防衛的個別情形,二者屬交叉關係。正當防衛規定在我國《刑法》中的主要作用在於用於區分罪與非罪、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規定在《民法》中的主要作用在於免除或減輕民事責任。(三)見義勇為是緊急避險的排己情形。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種較小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採取緊急避險行為應當具備六個方面的要件,一是必須有危險發生;二是危險正在發生;三是必須是為了使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四是必須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五是避險所犧牲的利益不得大於或等於保全的利益;六是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可見,除了為了本人的人身、財產、其他權利所實施的緊急避險之外,其餘的緊急避險行為也都可以認定為是一種見義勇為行為。在司法實踐中衡量權益的大小時,一般情況下,人身權利大於財產權利。所以,不允許犧牲他人的生命以保全本人的財產,即使這種財產的價值再大。在人身權利中,生命權是最高的權利,不容許為了保護一個人的健康而犧牲另一個人的生命,更不容許犧牲別人的生命來保全自己的生命。在財產權益中,應該用財產的價值進行比較,不容許為了保護一個較小的財產權益而犧牲另一個較大的財產權益,尤其不允許犧牲較大的國家、公共利益以保全本人較小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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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確把握見義勇為的免責事由是救濟見義勇為者的基礎 見義勇為是弘揚正義的體現,是合情、合理、合法、合德的,這一行為在社會上應當得到大力提倡。但是,見義勇為者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就其行為的損害後果承擔法律責任?這涉及法律規定的限度問題。近年來,見義勇為者因見義勇為而受到刑事處罰和民事賠償的困擾的例子也並不鮮見,“見義勇為的張德軍被犯罪嫌疑人家人告上法庭索賠56萬餘元”就是最有力的例證。見義勇為的張德軍雖然勝訴了,但同時也為見義勇為者敲響了警鐘,見義勇為與故意傷害僅一線之差 。見義勇為同樣不能以暴制暴,在維護了一些人利益的同時,又侵害另一些人的合法權利。(一)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情形。在實施見義勇為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手持凶器負隅頑抗,極可能傷害見義勇為者及其他人員,見義勇為者可從正當防衛角度出發,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防衛行為致犯罪嫌疑人傷亡的,不承擔任何責任。我國《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二)承擔責任的情形。在實施見義勇為的過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經失去抵抗力,見義勇為者應當停止侵害行為,若繼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侵害,同樣會觸犯刑律,涉嫌故意傷害等犯罪,檢察機關同樣應當根據見義勇為者的手段、情節、目的、後果等進行有罪指控,由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三)應注意的情形。在實施“見義勇為”的過程中,要把握正當防衛的限度。正當防衛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正當防衛是不負刑事責任的。但對於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防衛過當行為,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四)平衡利益原則的適用。在見義勇為實施過程中,由於見義勇為行為人的行為都是在緊急情況下做出的,來不及全面考慮和仔細斟酌,難免出現諸如假想防衛,假想避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等情況,損害了他人不應損害的合法權益;或者由於力所不及或採取措施不當使自己受到了較大損害。即行為人雖以見義勇為的良好願望出發,實際上並沒有實現見義勇為的效果,因而不能被認定為見義勇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見義勇為者對由此造成的損害自擔責任,顯然不利於鼓勵人們實施見義勇為的積極性;但同時,對於無過錯的受害者如果不對其進行補償也是不合情理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見義勇為行為人對其所造成損害主觀上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其民事賠償責任則以國家對受害人賠償為原則,見義勇為者有賠償能力的,也可以象徵性地補充賠償一些;在見義勇為行為人從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願望出發,但最終沒有被認定見義勇為卻使自己受到較大損害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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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適用見義勇為的救濟條款是救濟見義勇為者的關鍵 行為人因見義勇為而導致自身損害時,相關法律可以找到救濟途徑。由於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和無因管理存在聯絡,可援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進行救濟。(一)與致害人協商賠償或者與受益人協商要求其給予補償。對於見義勇為人員因負傷、致殘、犧牲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傷殘撫卹金和補助金、死亡撫卹金和補助金、喪葬費及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其他依法應當賠償的費用的支付和承擔方式,一般應該按照“由致害人承擔——由受益的個人或者單位支付——由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支付或者暫付——由行為發生地的見義勇為基金組織從見義勇為基金中支付”的順序解決,暫付或者支付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有民事追償權。那麼,對於見義勇為人員的損害,有明確的致害人或者受益人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應通過見義勇為的確認機關、人民政府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與致害人或者受益人協商,要求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補償責任,協商不成的,再選擇其他方式進行救濟。(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致害人要求賠償。行為人因見義勇為而遭受輕傷以上人身損害,並且有致害人的,可向致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可以向致害人主張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合理費用。行為人因傷致殘的,除上述費用外,還可主張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行為人死亡的,其近親屬除可以向致害人主張行為人死亡前因住院而產生的各項費用外,還可主張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為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三)提起民事訴訟,向致害人或者受益人要求賠償或者給予補償。《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這一規定的基本精神是鼓勵和大力提倡公民見義勇為的高尚行為,對於在防止、制止侵害行為的過程中,如果行人遭受了損害,有權獲得賠償和補償。一方面,在有侵害人的場合,對於見義勇為者受到的損害,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對見義勇為者賠償損失,與其他侵權損害賠償並無不同。《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該解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了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方式和賠償數額的依據。受害人可以根據上述法律條文,向侵害人主張物質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損害賠償。 另一方面,如果侵害人沒有能力賠償,或者就沒有直接的侵害人而是由於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害,見義勇為者防止、制止侵害的發生而造成自己的損害,受益人應承擔補償責任。這種責任也是法律責任,具有強制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判決補償的前提條件是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以及受害人提出補償請求,補償多少的依據是受益人的受益程度及其經濟狀況。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十五條對見義勇為者的補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該條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這一規定彌補了《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的缺陷。(四)尋求國家救濟。根據直接規範見義勇為行為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行為人因見義勇為而導致了自身損害時,申請人在確認見義勇為行為後,可申請政府相關部門給予醫療救助、生活補助或給予撫卹。對於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各地均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搶救和治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救治。《河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對因見義勇為負傷人員,任何單位或者公民應當及時護送至醫療單位,並及時告知當地公安機關或者縣(市、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構。醫療單位和醫務人員對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當採取緊急措施組織救治,不得以任何藉口推諉或者拖延。”第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故意推諉或者拖延救治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對醫務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醫療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雲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公民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基層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公民發現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負傷的,應當及時送醫院救治,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拖延。”第二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救治見義勇為公民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見義勇為人員因負傷、致殘、犧牲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傷殘撫卹金和補助金、死亡撫卹金和補助金、喪葬費及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其他依法應當賠償的費用的支付和承擔方式,致害人無力支付,或者沒有致害人、不能確定致害人的,可由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支付或者暫付或由行為發生地的見義勇為基金組織從見義勇為基金中支付。另外,對於因見義勇為而負傷致殘的人員,可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評定傷殘等級,傷殘待遇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的規定辦理;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評定傷殘等級,並按照國家有關傷殘待遇的規定辦理。見義勇為行為人因見義勇為犧牲符合烈士條件的,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可向民政部門申報烈士,申請給予撫卹;不夠烈士條件的,按照因公死亡對待,由所在單位比照因公死亡處理;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參照國家有關因公死亡的民兵民工撫卹規定辦理。 從現行的法律中我們已經尋求了一些見義勇為的救濟途徑,但是,離社會各界對“見義勇為者更應該受到全社會無微不至的呵護”的目標還有差距。近年來,我國各地紛紛制定或正在制定有關見義勇為的法規。從已經頒佈的法規來看,這些關於見義勇為的立法大多是省級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也有少數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規章。這些保障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的出臺,可以說是我國立法完善的重要表現,使得對見義勇為者的保障與獎勵向有法可依邁進了一大步。發揚見義勇為精神,鼓勵公眾參與社會穩定的維護,是時代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對見義勇為者的保障,僅靠現行的法律是不夠的,最終要以完善的機制來保障,也只有完善的保障機制才能真正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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