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開中制改革的原因 明朝開中制改革的原因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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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開中制改革的原因 明朝開中制改革的原因和影響

1、原因和影響:明朝洪武時期為了防衛瓦剌和韃靼對中原的襲擾,設立九邊進行防禦。由於九邊距離帝國的統治中心遙遠,後勤補給困難重重,為了減少這種負擔,洪武帝(洪武三年)與山西商人達成了一個協議,山西商人向大同、居庸關等幾大邊關要塞輸送糧食,山西商人獲得了合法販賣“官鹽”的資格。這一舉措,在一定程度上雖然減輕了朝廷補給九邊的負擔,但是卻損失了相當大份額的鹽稅。山西人商人不僅獲得了河東鹽池的鹽引,也迅速的壟斷了兩淮的鹽引。帝國雖然節約了每年九邊的500萬石的後勤供給,卻也損失了大規模的鹽稅,在更大程度上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收入。簡單地說,明初是商人把內地的糧食、糧倉運到邊防,然後官府以什麼來補償呢?給你鹽引,相應的運多少糧食給多少鹽引,然後拿這個鹽引到鹽場去領鹽、去銷售,商人賺的是差價(輸糧換引),這個叫開中制。所謂鹽引,就是壟斷運銷鹽的憑證。

2、明代開中制的興衰史可明顯地劃分為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為開中制的肇始階段,以奈米中鹽為主要內容。自太祖時起,便置局設官,派專人管理鹽務,並特別規定開中時要繳納以米為主的糧食作物(應該看到,繳奈米麥等糧食作物在“以農為本”的封建社會中具有更為重要的作用)。然而,當時尚屬創業階段,所以分類不細,部門不全,且當時主要是為了解決長途輸送糧食的矛盾。

3、第二階段,為開中制繼續發展並鼎盛的時期,也是開中制因損、變革、更替最為激烈的時期。以折色開中;設常股和存積之制;剝削灶戶、以餘鹽補正課之不足為三個主要內容。

4、首先是開中折色之制。開中初期,繳奈米麥,謂之本色。永樂後期,納鈔、銀、馬、茶、帛、鐵等形式逐漸取代了納米,謂之折色。仁宗時,以鈔法不通,因此以戶部尚書夏原吉所請准許納鈔中鹽。初僅偶而為之,為流通鈔法的暫時補救措施,後來便一發不可收拾,至嘉靖三十九年(1560年)副都御史鄢懋卿整頓鹽法時,大肆蒐括,折色開中遂登峰造極,不可遏止。表面上,國庫充盈,然招致的是糧倉空虛、商屯盡廢、邊儲無積糧的惡果,這實際上是“涸澤而漁”的作法,是不可取的。

5、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明中葉以後,開中商人分化為邊商、內商、水商,分別承擔報中、守支和市易的任務,前面所提及的報中、守支、市易均由邊商完成的這一鹽業執行體制已被打破,報中、守支、市易三個環節已分別獨立。加之勢豪佔中,對奏買餘鹽進行壟斷,形成“內商坐致富饒,而邊商益困”的局面,作為輸糧邊地、商屯開墾主體的邊商在此過程中遭受了致命的打擊,邊商無利可圖,於是商屯盡廢,開中之崩潰已不可挽救

6、第三階段,為開中制徹底衰亡階段,以內商演變為包銷商和綱運制的出現為主要內容。綱運制標誌著我國鹽法中商人包銷制的最終確立,這一改革本是為了挽救開中危機而作的最後努力,結果卻導致了開中制的被取代。從此,結綱行販的內商開始壟斷了鹽的運銷全過程,成為清代運商的前身。

7、前述餘鹽之行,邊商遭受了重大打擊,因此有人主張起掣河鹽。“所謂河鹽者,沿河徑自超掣,不上堆也”,即具有不上廩,在河徑自超掣,易支、獲利捷等優點,封建國家樂得以此作為邊商的特殊優待:“內商安坐,邊商運輸,故掣河鹽以惠邊商耳。”從而,優待邊商,而內商則遭受重大打擊。

8、實際上,起掣河鹽的本質在於邊商只在表面上受惠,邊商亦非最終受惠者,造成新、舊引俱滯,內商和邊商俱困的局面。因為,此時出現了一種專以套購鹽引、居中謀利、囤積居奇、壟斷市場的囤戶,他們是從內商中分化出來的、勢力強大的那部分鹽商。“其囤戶即內商之有力者”,“利歸於囤戶,而害及兩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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