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 不允許離婚的六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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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條件不允許離婚 不允許離婚的六個條件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4、夫妻感情未破裂,如果夫妻感情還能修復,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5、對於精神病人、植物人等離婚問題,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殊保護。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於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

6、必須完全自願,任何被逼迫或者脅迫的離婚都是法律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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