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保險規定繳費期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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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保險規定繳費期 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期

1、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為26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未成年殘疾人、傷殘等級為一、二級的成年殘疾人、優撫物件、符合政策規定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個人繳費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降低50元;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和孤兒個人不繳費。上述特殊繳費群體必須憑有效證件參保登記

2、當年新生兒出生後90天內辦理參保登記,免繳當年個人參保費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醫保待遇;超過90天登記的,從登記之日起享受待遇。出生次年按普通居民參保繳費。

3、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期為11月1日至12月20日,逾期視為斷保。待遇享受期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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