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金釵判詞及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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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金釵判詞,是指明朝萬曆年間,皇帝朱翊鈞命令大將軍魏忠賢搜查宮中,結果發現十二個女官私藏有價值的金釵,被認為是謀反的證據,這些女官隨後遭到處決。以下是判詞及解讀:

十二金釵判詞及解讀

判詞:

“擅藏金釵者,罪當誅;擅藏銀釵者,罰送軍中;公主及貴妃、嬪妃、太監私留,皆遵例斬罰;若其以孝悌守禮,既成人婦。期年從來,未 敢行逆,今者先從輕從惠處置。有犯者,為輕薄失禮,固屬無法,悉量打入軍中治例。”

解讀:

此判詞規定私藏金釵者定罪,罰軍中。但若為公主貴妃、嬪妃、太監等,則直接斬罰。同時,對於年長的女官,若平日不曾犯過任何錯,則會有從輕從惠處置。對於輕薄失禮的罪犯,則判軍中治例。這些女官被判罪,是因為皇帝認為她們祕密藏有金釵,是在進行反抗,想要謀取權力。然而,這種想法是否屬實,至今依舊存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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