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 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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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 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的解釋

1、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

2、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3、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分別為:被贍養人年滿60週歲的當月至贍養義務終止的年末。

4、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填報納稅人是否為獨生子女、月扣除金額、被贍養人姓名及身份證件型別和號碼、與納稅人關係;

5、有共同贍養人的,需填報分攤方式、共同贍養人姓名及身份證件型別和號碼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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