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訊號燈通行規則是什麼 交通訊號燈通行規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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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訊號燈通行規則是什麼 交通訊號燈通行規則如下

1、綠燈訊號是准許通行訊號。綠燈亮時,准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準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和行人通行。

2、方向指示訊號燈。方向訊號燈是指揮機動車行駛方向的專用指示訊號燈,通過不同的箭頭指向,表示機動車直行、左轉或者右轉。

3、人行橫道燈訊號。人行橫道燈訊號有綠燈亮、紅燈亮兩種訊號,其含義與路口訊號燈訊號的含義相似,即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4、閃光警告訊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後通過。這種燈沒有控制交通先行和讓行的作用,有的懸於路口上空,有的在交通訊號燈夜間停止使用後僅用其中的黃燈加上閃光,以提醒車輛、行人注意前方是交叉路口,要謹慎行駛,認真觀望,安全通過。在閃光警告訊號燈閃爍的路口,車輛、行人通行時,即要遵守確保安全的原則,同時還應遵守沒有交通訊號或交通標誌控制路口的通行規定。

5、車道訊號燈。車道燈由綠色箭頭燈和紅色叉形燈組成,設在可變車道上,只對本車道起作用。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6、黃燈訊號。黃燈訊號的含義介於綠燈訊號和紅燈訊號之間,既有不準通行的一面,又有準許通行的一面。黃燈亮時,警告駕駛人和行人通行時間已經結束,馬上就要轉換為紅燈,應將車停在停止線後面,行人也不要進入人行橫道。但車輛如因距離過近不便停車而越過停止線時,可以繼續通行。已在人行橫道內的行人要視來車情況,或儘快通過,或原地不動,或退回原處。

7、交通指揮棒訊號。交通警察持棒發出停止訊號時,不準車輛通行。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通行。交通警察發出直行訊號時,准許車輛直行,右轉彎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交通警察發出左轉彎訊號時,准許左轉彎車輛和直行的車輛通行,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和T型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8、紅燈訊號。紅燈訊號是帶有強制意義的禁行訊號,遇此訊號時,被禁行車輛須停在停止線以外,被禁行的行人須在人行道邊等候放行。機動車等候放行時,不準熄火,不準開車門,各種車輛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自行車左轉彎不準推車從路口外邊繞行,直行不準用右轉彎方法繞行。

9、指揮手續訊號。揮手勢訊號分為直行、左轉彎和停止訊號。車輛和行人遇有燈光訊號、交通標誌或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指揮不一致時,服從交通警察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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