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流動人口資訊登記辦法 18條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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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流動人口資訊登記辦法 18條方法

1、第一條 全面準確掌握人口流動變化情況,提升社會管理和服務水平,規範流動人口資訊登記,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域到其他行政區域居住的人員。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資訊,是指流動人口的有效身份證件資訊、在流入地的從業資訊和居住資訊。居住資訊涉及的地名管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負責。

3、第三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流動人口資訊採集等工作。全省建立統一的流動人口綜合資訊管理平臺。該平臺的日常維護由省公安機關具體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援、配合,並根據部門職能共享相關資訊。

4、第四條 流動人口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資訊。流動人口留宿、從業的場所、單位應當如實登記流動人口個人資訊,並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流動人口個人資訊的提供和申報可以採取書面、網路、傳真等方式。

5、第五條 在旅館等住宿服務經營場所留宿的人員,按照《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登記、申報個人資訊。

6、第六條 醫療機構、救助機構、寺觀教堂等單位、場所留宿流動人口的,應當如實登記留宿人員個人資訊,並在登記後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村)民委員會申報。

7、第七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如實登記承租人及同住人的個人資訊,並在出租或終止出租後24小時內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在簽訂或解除租賃合同後24小時內將房屋承租人資訊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8、第八條 用工單。

9、第九條 娛樂場所、網咖對超出法定營業時間仍在場所內滯留不離開的人員,應當如實登記並及時申報其個人資訊。酒吧、茶樓、影劇院、洗浴保健等服務性營業場所,對凌晨兩點以後仍在場所內滯留不離開的人員,應當如實登記並及時申報其個人資訊。

10、第十條 交通運輸、金融服務、通訊運營以及大中專院校等單位收集的流動人口資訊,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

11、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員應當掌握轄區內流動人口狀況,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申報。

12、第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和居(村)民委員會採集、核實流動人口資訊,有關單位、場所和個人應當配合。

13、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獲悉的流動人口個人資訊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洩露、出售或違法提供查詢、使用。

14、第十四條 一年內三次以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告誡警示;對造成嚴重。

15、第十五條 流動人口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提供或不如實提供個人資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罰款。

16、第十六條 單位、場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登記申報或不如實登記申報留宿、聘用流動人口資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罰款。旅館等住宿服務經營場所不按規定登記錄入流動人口資訊的,按《四川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處罰。

17、第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賃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登記、申報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個人資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由公安機關處500元罰款,對單位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罰款。

18、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洩露、出售或違法提供查詢、使用流動人口個人資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他單位、組織及及其工作人員洩露、出售或違法提供查詢、使用流動人口個人資訊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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