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默被正式批捕 行為已達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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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張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經海淀區檢察院依法審查,根據現有證據,於9月4日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張默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將對此案繼續開展偵查工作。

張默被正式批捕 行為已達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昨日,北京市檢察院官方微博“北京檢察”釋出訊息:2014年8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張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請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經海淀區檢察院依法審查,根據現有證據,於9月4日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張默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將對此案繼續開展偵查工作。

今年7月31日,北京市公安局通過官方微博“平安北京”證實,張默和另外兩名友人於7月29日因吸毒被警方查獲。經初步審查,張默等對吸食大麻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三人尿檢均呈大麻類陽性。據張默交代,3人曾10餘次在張默或友人吳某某的居住地吸食大麻。隨後,張默和吳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海淀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值得一提的是,此番已算張默的“二進宮”,2012年他曾因吸食大麻被行政拘留。

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而2012年5月28日頒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第十一條規定: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而從警方公佈的細節來看,張默等3人系朋友關係,曾10餘次在他或吳某某居住地吸食大麻,因此,已經達到了刑事案件立案追訴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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