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精髓是 精髓是國家主權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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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精髓是 精髓是國家主權平等

1、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精髓是國家主權平等。 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於1953年12月,中國政府同印度政府就兩國在西藏地方的關係問題進行談判,周恩來總理在會見印度代表團時第一次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即“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

2、這五項原則是在建立各國間正常關係及進行交流合作時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得到中國、印度和緬甸政府共同倡導。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中國奉行獨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礎和完整體現,被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接受,成為規範國際關係的重要準則。

3、印度尼西亞於1955年4月在萬隆舉行了有29個國家和地區參加的萬隆會議,會上發表了《關於促進世界和平與合作的宣言》,其中包括了這五項原則的全部內容。1957年,時任中共中央主席、中國國家主席毛澤東在莫斯科宣佈,“中國堅決主張一切國家實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4、1974年,中國國務院副總理鄧小平在特別聯大上再次強調國家之間的政治和經濟關係“都應建立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1988年,中共中央軍委主席鄧小平提出以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準則,建立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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