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者參與慈善活動後能否要求慈善組織提供志願服務證明 志願服務記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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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者參與慈善活動後能否要求慈善組織提供志願服務證明 志願服務記錄是什麼

1、志願者參與慈善活動後能要求慈善組織提供志願服務證明。

2、為了規範志願服務記錄和志願服務記錄證明出具工作,保障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等志願服務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和《志願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3、志願服務記錄是指志願服務組織和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其他組織通過志願服務資訊系統或者紙質載體等形式,記錄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的有關資訊。

4、志願服務記錄證明是指志願服務組織和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其他組織依據志願服務記錄資訊形成的、能夠證明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有關情況的材料。

5、記錄志願服務資訊、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無償、及時的原則。

6、志願服務記錄證明應當載明志願者的志願服務時間、服務內容和記錄單位,也可以包含記錄的其他資訊。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格式,可以參照國務院民政部門提供的規範樣式。

7、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如實反映開展志願服務記錄和證明出具工作情況,並依法向社會公開。志願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願服務資訊或者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由民政部門依據《志願服務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向社會和有關單位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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