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擔的九大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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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擔的九大法律風險

1、因經營過錯向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公司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3、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制裁

4、作為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民事責任

5、作為公司發起人的民事責任

6、作為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民事法律責任

7、公司破產相關的民事法律責任

8、刑事責任法律風險

9、行政責任法律風險

方法/步驟

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擔的九大法律風險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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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經營過錯向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8條,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因經營活動中的過錯造成第三人損失的,公司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後,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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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公司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和第130條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條的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單獨或共同侵害了公司財產的,可能需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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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制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1條的規定,法院審理案件時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對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由有關部門決定處理;對構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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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股東或者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民事責任。根據《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21條的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18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可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第19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出登記,債權人可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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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公司發起人的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條第1款的規定,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可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4條規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可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部分發起人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5條的規定,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後受害人可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公司未成立得,受害人可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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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民事法律責任。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的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公司法》第150的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153條的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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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相關的民事法律責任。根據《破產法》第127條的規定,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實的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情況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債務人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的,或者偽造、銷燬有關財產證據材料而使財產狀況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以罰款。第128條的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6條第2款的規定,受理破產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債務人依法提交其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有關材料,債務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罰款等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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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法律風險。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管觸犯我國刑法的時候,往往是以單位的意志用單位的名義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故大部分情況下形成的是單位犯罪。在我國刑法中,對單位犯罪實行單罰制和雙罰制並用的制度,即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單位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只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有的單位犯罪則既追究單位的責任又追究主管人員和主要責任人員的責任。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如果按照罪名計算,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管犯罪主要集中在經濟類犯罪,其中比較常見可能觸犯的罪名包括:偷稅罪、虛報註冊資本罪、抽逃出資罪、虛假出資罪、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製造或提供虛假財務報告罪、私分國有資產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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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法律風險。《民法通則》第49條的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司法》第200條的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公司法》第201的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公司法》第203條的規定,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205條第2款的規定,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法》第208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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