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2021工傷賠償標準 河北2021工傷賠償標準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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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21工傷賠償標準 河北2021工傷賠償標準介紹

1、《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工傷職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並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傷情嚴重或者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或者省直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停工留薪期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在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係。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指派專人護理。經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按本單位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人的標準支付護理費。

4、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夥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經辦機構同意到本設區的市以外的地區就醫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前款規定的伙食補助費和交通、食宿費的支付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6、第二十九條 工傷職工在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後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7、第三十條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未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急救,經急救脫離危險傷情穩定後仍需治療的,應當轉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職工到未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急救的,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受到傷害之日起7日內向經辦機構報告。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經辦機構報告,或者職工經急救脫離危險傷情穩定後未及時轉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的,職工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8、工傷職工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長期居住的,可以在長期居住地選擇一至二家醫療機構治療工傷,但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應當向經辦機構備案。

9、第三十一條 具備資質的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和傷殘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擬開展工傷醫療服務的,可以按規定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工傷醫療服務條件的,由經辦機構根據工傷醫療服務需要,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籤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協議簽訂後,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工傷醫療服務機構的名單。

10、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向經辦機構提交《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認定工傷決定書》和《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經辦機構應當即時稽核,並在15日內支付相關待遇。

11、第三十三條 在國內保留工傷保險關係的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在境外進行治療的,其工傷醫療費用及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的費用超過規定標準或者限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支付。

12、第三十四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按《條例》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係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並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係時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4個月至8個月工資,其中:五級44個月,六級38個月,七級26個月,八級20個月,九級14個月,十級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係時本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2個月至4個月工資,其中:五級22個月,六級16個月,七級10個月,八級8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4個月。

13、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需要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的,按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傷殘輔助器具的安裝配置費用。

14、工傷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人事關係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減少1年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規定標準的百分之十支付。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5、第三十五條 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後,不再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再次發生工傷的,應當按《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重新履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手續,並按新的認定和鑑定結論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6、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生活護理費標準,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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