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哪些立案追訴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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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哪些立案追訴量刑標準?

1、有期徒刑

2、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5、依法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6、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

7、一般主體

8、本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主要區別

方法/步驟

什麼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哪些立案追訴量刑標準? 第2張
1

有期徒刑: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力法致人重、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3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1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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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有關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對於有自首、立功悔罪表現的,依法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6

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 本解釋所稱“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是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災害。

7

一般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侵犯的客體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的安全。客觀方面必須實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險方法。指與決水、放火、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對此不能作任意擴張解釋。

8

本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主要區別: 是看其侵犯的客體和犯罪物件。即看是針對特定的人和財物,還是公共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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