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基金會清盤 基金會清盤的情況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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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基金會清盤 基金會清盤的情況簡述

2004年頒佈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44條規定,在開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內,若連續60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或者連續60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達不到100人的,則基金管理人在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有權宣佈該基金終止。若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

從規定中可以看出,基金清盤的條件相對還是比較苛刻的。

1、首先,基金作為理財產品已經被廣泛認可和接受,中國目前基金的基民數量非常龐大,一隻基金連續60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達不到100人基本上是不可能出現的。

2、其次,雖然簡單按照淨值推算,由於拆分或者分紅的影響,不排除有個別基金的總資產淨值已逼近或已跌破5000萬元的可能。即使某隻基金的規模一度降到5000萬元以下,只要不是連續60日出現這個狀況,就不符合被清盤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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