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信號包括哪些 交通信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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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揮燈信號:
(1)綠燈亮時,准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車輛須不準妨礙直行的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2)黃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右轉彎的車輛和T型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可以通行。
(3)紅燈亮時,不準車輛、行人通行,車輛應停在停車線外。右轉彎的車輛和T型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4)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車輛按箭頭所示方向通行。
(5)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2、車道燈信號:
車道燈信號是指綠色箭頭和紅色叉形燈;綠色箭頭燈亮時,本車道准許車輛通行;紅色叉形燈亮時,本車道禁止車輛通行。
3、人行橫道燈信號:
人行橫道燈信號包括:綠燈亮、綠燈閃爍和紅燈亮。
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綠燈閃爍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紅燈亮時,不準行人進入人行橫道。
4、交通指揮棒信號:
交通警察持棒發出停止信號時,不準車輛通行。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通行;交通警察發出直行信號時,准許車輛直行,右轉彎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交通警察發出左轉彎信號時,准許左轉彎車輛和直行的車輛通行,各方右轉彎的車輛和T型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5、指揮手續信號:
指揮手勢信號分為直行、左轉彎和停止信號。
車輛和行人遇有燈光信號、交通標誌或交通標線與交通警察指揮不一致時,服從交通警察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