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登天空要求《中國夢之聲》禁唱《炸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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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夢之聲》的選手,因為翻唱了一首《我在人民廣場吃炸雞》而收到了版權方北京現代天空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摩登天空)的公函,公函要求《中國夢之聲》立刻停止任何形式對《炸雞》的傳播並正式道歉。

摩登天空要求《中國夢之聲》禁唱《炸雞》

夢之聲選手許明明演唱《我在人民廣場吃炸雞》(資料圖)

《中國夢之聲》的選手,因為翻唱了一首《我在人民廣場吃炸雞》而收到了版權方北京現代天空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摩登天空)的公函,公函要求《中國夢之聲》立刻停止任何形式對《炸雞》的傳播並正式道歉。這道理和汪峰要求旭日陽剛停止演唱《春天裡》是一樣的。

廣播電臺和電視臺的自辦節目可以隨意翻唱別人的作品,其實是打了法律擦邊球。《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於是,翻唱披上一層“播放已出版作品”的外衣,堂而皇之地進行起來,至於第43條同時要求的“應當支付”報酬,業內人士的說法是,電視臺每年通常會向著作權管理部門籠統支付一筆費用,在這一年裡,就可以隨便使用已出版作品了。

在摩登天空的《炸雞》走紅之前,同屬這家音樂公司的《董小姐》因被《快樂男聲》選手翻唱而紅遍網路,但摩登天空並沒有向《快樂男聲》發出公函,也許摩登天空收到了湖南衛視經由著作權管理部門轉交的版權使用費用,但也給版權保護留下了一個不清不白的空間。

去年《著作權法》(修改草案)第46條引起音樂人的強烈反對,就表明了創作者的態度——音樂人李廣平曾在微博裡這樣寫,“按第46條,《春天裡》火了吧?汪峰出版三個月後,我向音著協交錢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兒說理去?他能告我?不准我唱?”這次摩登天空的做法,代表了許多音樂人的態度:版權作品選秀節目不能想唱就唱,得按規矩來。

規矩怎麼定?嚴格說來,對於商業性質明顯、商業收益顯著的選秀節目來說,在翻唱任何一首作品前,應完成以下三個步驟:一、找到作品合法的版權擁有者,徵得同意,如有修改也需徵得同意;二、在使用之前預先支付費用,費用額度可按照作品翻唱後有可能帶來的收益進行協商評估;三、翻唱時限應得到明確授權,包括翻唱場合、演唱次數等,都應該有明文約定。在取得版權方授權之前,一切未經允許的翻唱均可視為侵權行為。

對於電視臺的涉嫌侵權,打官司目前看雖費時費力且所得甚少,無法百分百勝訴,但從長久看,公共平臺傳播版權作品必然要有詳盡的法律條文,詳盡到每一種使用方式都有明確的規定,對於侵權行為也要有一目瞭然的認定辦法。在這些法律法規還不能為版權作品提供理想的保護時,只能依靠版權人自己去伸張權利了。

(韓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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