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來源:時尚少女範 2.96W
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1、隨意毆打他人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

方法/步驟

尋釁滋事罪的行為方式有哪些?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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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毆打,是指對他人行使有形力,造成他人身體痛苦的行為。換言之,毆打相當於國外刑法中的狹義的暴行。亦即,毆打應是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的,也屬於毆打。在中國,毆打行為不是傷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毆打不以具有造成傷害結果的危險性為前提。換言之,倘若某種行為只能造成他人身體痛苦,但不可能造成傷害,也屬於毆打。如果行為人針對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對人的身體以強烈的物理影響的,由於不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不宜認定為毆打。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於行使有形力。由於尋釁滋事罪具有補充性質,所以,毆打不以造成傷害(輕傷以上)為前提。隨意,一般意味著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毆打行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與動機。在中國現階段,情節輕微的毆打行為不可能成立犯罪。所以,刑法作出了“情節惡劣”的要求。情節是否惡劣,應圍繞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脅的程度作出判斷。司法機關必須注意的是,不能將毆打他人的“隨意性”本身評價為情節惡劣;只有當毆打行為同時具備隨意性與惡劣性時,才能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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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追逐,一般是指妨礙他人停留在一定場所的行為;攔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轉移場所的行為。顯然,這兩種行為,都是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追逐與攔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實施,也可能以威脅等方式實施。辱罵,是指以言語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辱罵不要求有特定的物件,對一般人的謾罵,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罵。情節惡劣的判斷,必須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脅的程度為中心。對於追逐、攔截、辱罵他人造成他人輕微傷、輕傷結果或者導致他人自殺的,使用凶器追逐、攔截他人的,多次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追逐、攔截殘疾人、兒童等弱勢群體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與刑法第293條第1項相比,第2項的要求似乎較為緩和。因為第1項除要求毆打他人之外,另要求“隨意”與“情節惡劣”;而第2項僅在行為之外設定了“情節惡劣”的限制性條件。但在罪名與法定刑相同的情況下,不能將該罪中的兩個型別作程度差異的解釋。所以,大體而言,第2項成立犯罪的情節要求,應高於第1項的惡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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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強拿硬要,是違揹他人意志強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奪取財物,也可以表現為迫使他人交付財物。對其中的財物宜作廣義解釋,即包括財產性利益。損毀財物,是指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減少或者喪失的一切行為。就損毀財物而言,任意,意味著行為違背被害人的意志。佔用公私財物,是指不當、非法使用公私財物的一切行為。情節是否嚴重,需要根據行為人取得、損毀、佔用的財產數額的多少,強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為的次數等作出判斷。由於本罪具有綜合性的特點,其保護法益並非單純的財產,故本項行為的結果並不限於財產損失。倘若強拿硬要行為造成他人自殺,也可以評價為強拿硬要情節嚴重。同樣,在自由市場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他人商品的行為,導致他人被迫放棄在市場經營,或者難以順利在市場經營的,也應評價為強拿硬要情節嚴重。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者佔用公私財產數額較大的,當然屬於情節嚴重(至於是否觸犯其他罪名,則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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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公共場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場所。起鬨鬧事,是指用語言、舉動等方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使公共場所的活動不能順利進行,或者說,妨礙不特定或多數人在公共場所的有序活動。起鬨鬧事行為,應是具有煽動性、蔓延性、擴充套件性的行為,而不是單純影響公共場所區域性活動的行為。例如,甲與乙在電影院看電影時,因為爭座位而相互鬥毆的行為,不能評價為起鬨鬧事的行為。在實踐中,往往表現為數人共同起鬨鬧事,但本罪的成立並不以數人共同實施為前提。換言之,起鬨鬧事型別的尋釁滋事罪,並不是必要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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