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選官制度 唐代的選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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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選官制度 唐代的選官標準

1、《新唐書·選舉志》提到,唐代選拔官員的條件有四個方面:一是身,即身體相貌要豐滿高大;二是言,即言談要雄辯有理;三是書,指書體法式要剛勁美觀;四是判,判案文辭要優美通暢。凡是到吏部考試判文合格進入科第的稱為“入等”,考試拙劣、不合格的稱為“藍縷”,選期未滿而參加考試詩賦文章三篇,合格者稱為“巨集辭”,試判三條合格的稱為“拔萃”。選中的人即可以授官。

2、既然考試以書法為條件之一,因此,唐士人沒有一個不擅長書法的。既然以寫判文為重要條件,因此,唐士人沒有一個不學習熟練判詞的。而寫作判語,必須用四六文體,對偶齊整。因此,士人非讀書廣博善於寫文章就不能入仕。朝廷宰相每啟奏或草擬詔命等事,亦需要用上數十句對偶文字。寫判詞時,用世俗間喜歡論說瑣細的故事,夾雜著詼諧滑稽的語言,則稱之為“花判”。不像今日人們握筆據案只簽上一個名字就可以了。宋初寫判詞還有唐代的遺風,後來文章由駢入散,士人習讀應用皆忽視駢體之作,經過長久時間,四六文體的判詞也就革去不存在了。

3、唐代選官及其標準實為政治與文學的關係,兩者互為影響。唐制選拔官員的途徑很多,主要有三個。

4、一是門蔭入仕,即以父祖任高官,其子弟以蔭庇而獲取官職。二是流外入仕,即在政府中任吏經一定年限,得從流外轉入流內任官。三是由科舉入仕,即士人經過府州考試推薦再經省試合格而入仕。以貢舉選士而言,省試還須經兩重考試:應舉人須先經禮部試,取得科第;然後再經吏部試合格方得任官。禮部試僅獲得科第,取得出身,還須經最終的一次吏部選官考試合格,才能銓注授官,進入仕途。故吏部選官擇人是最重要的一道程式。如韓愈三次經吏部試未能通過,只得應節度使董晉、張建封的徵辟去做幕僚,詩人李商隱也由於同樣原因,應聘為節度使王茂元的府屬,他們都不是由中央正式授官。非若宋以後選拔官員的途徑主要是科舉,只要進士及第立即可以任命授官。考試製度亦由此趨於簡化、嚴密。

5、唐代取士的科舉錄取人數,每年大約在20人至40人,考試內容著重詩賦文章、才藝學識及判事能力,故士人多博學能文,選擇人才亦精選細挑。及至宋代取士,人數比唐代多至數十百倍,禮部考試內容,不得不從簡、從易。考試官閱卷亦未暇一一細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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