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標準涉及哪些方面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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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標準涉及哪些方面 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1、食品、食品新增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目前,我國已制定系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食品中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指標進行了規定。其中,《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21)對乳製品、肉製品、水產製品、即食蛋製品、糧食製品、即食豆類製品、巧克力類及可可製品、即食果蔬製品、飲料、冷凍飲品、即食調味品、堅果籽實製品等食品中沙門氏菌、單核細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致瀉大腸埃希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5種致病菌限量規定。《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2021)對蔬菜、水果、穀物、油料和油脂、糖類、調味品、飲料、食用菌、肉類、蛋類等12大類38種農藥進行了限量規定,涉及3650項農藥限量指標。《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7)規定了水果及其製品、穀物及其製品、豆類及其製品、堅果及將類、乳及乳製品、油脂及其製品調味品、飲料類、酒類、特殊膳食用食品10大類食品中黃麴黴毒素B1、黃麴黴毒素M1、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展青黴素、赭麴黴毒素A及玉米赤黴烯酮的限量指標。《食品中汙染物限量》(GB2762-2012)規定了鉛、鎘、汞、砷、苯並芘、N-二甲基亞硝胺等13種汙染物在穀物、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調味品、飲料、酒類等20餘大類食品的限量。

2、食品新增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食品新增劑是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營養強化劑、食品用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也包括在內。適當新增食品新增劑,可以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延長食品的保質期,滿足人們對食品品質的新需求。但如果濫用食品新增劑,則會危害人體健康,目前我國制定了《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14880-2012),規定了我國批准使用的食品新增劑的種類、名稱,每個食品新增劑的使用範圍和使用量等內容,同時還明確規定了食品新增劑的使用原則。食品生產者應嚴格按照標準規定的食品新增劑品種、使用範圍、使用量使用食品新增劑。此外,制定了《復配食品新增劑通則》(GB26687-2011)、《食品用香精》(GB30616-2014)、《硬脂酸鉀》(GB31623-2014)等食品新增劑產品標準規定了食品新增劑產品質量規格標準。

3、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為滿足特殊的身體或生理狀況和(或)滿足疾病、紊亂等狀態下的特殊膳食需求專門加工或配方的食品,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對營養成分有特殊的需要,各種營養成分必須科學搭配,不能過多、也不能過少,少了會導致營養不足,多了也可能引起營養過剩,甚至中毒,因此必須在進行風險評估後規定營養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既要滿足特定人群的營養需求,又要保證食用安全。我國已經制定了《嬰兒配方食品》(GB10765-2010)、《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GB10767-2010)、《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GB25596-2010)、《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通則》(GB29922-2013)等特殊膳食用食品安全標準。

4、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標誌、說明書的要求。我國制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籤》(GB13432-2013)等與衛生、營養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籤標準。

5、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為規範食品生產過程,我國制定了《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GB14881-2013)、《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範》(GB31621-2014),以及《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範》(GB23790-2010)、《乳製品良好生產規範》(GB12693-2010)、《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範》(GB29923-2013)等具體食品良好生產規範。《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規定了食品生產過程中原料採購、加工、包裝、貯存和運輸等環節的場所、設施、人員的基本要求和管理準則,各類食品的生產都應當適用該標準。《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範》規定了食品採購、運輸、驗收、貯存、分裝與包裝、銷售等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各類食品的經營活動都要適用該標準。《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範》等具體產品的良好生產規範,是在《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的基礎上,提出的針對該具體產品特有的生產規範要求。

6、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主要包括:一是與微生物控制和食品腐敗變質等安全指標密切相關。如水分、雜誌、酸價、過氧化值等;二是體現食品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如生乳的蛋白質、嬰幼兒配方食品中各類營養物質等;三是產品特徵指標,如醬油中的氨基酸態氮、天然礦泉水中的界限指標等。

7、與食品安全有關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不是所有的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都與食品安全有關,因此,只有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檢驗方法與規程,才制定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檢驗方法標準包括理化、微生物和毒理等檢驗方法,是基礎和產品標準中各類限量指標的配套檢測方法。

8、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為兜底條款,包括其他沒有明確列舉,但是涉及食品安全,需要制定標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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