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和刑部的區別 一個審判冤假錯案,一個負責審判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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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和刑部的區別 一個審判冤假錯案,一個負責審判罪犯

1、隋唐時期

2、明清時期

方法/步驟

大理寺和刑部的區別 一個審判冤假錯案,一個負責審判罪犯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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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時期:隋唐時期實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御史臺。凡遇重大案件,以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侍郎會同御史中丞為三司使,予以處理。這一時期的刑部權力相對較小,而大理寺權力相對較大。刑部:對大理寺審判的案件進行復核,且對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員具有行刑權。大理寺:大理寺為案件主審部門,相當於最高法院。御史臺:負責監察文武百官,並可參與大案重案的審理。但要注意的是,這一時期的中高階官員並不屬於刑部和大理寺管理,而是由門下省直接監管的。宋朝之後門下省權力基本被掏空,官員的管轄處罰權也歸於大理寺,刑部只是執行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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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時期:明清兩代仍然實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會審,也稱“三司會審。這一時期的刑部權力開始加大,大理寺的權力則逐漸減小。刑部:刑部代替大理寺負責審判業務,清朝刑部還有複審和刑。罰執行的權力。大理寺:大理寺成為慎刑機關,主要管理對冤案、錯案的駁正、平反,清朝大理寺職權進一步下降,只具有複核刑部擬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對審判機關進行監督,同時擁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斷”的權利,清朝都察院還要參加秋審和熱審,並負責監督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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